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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5 09:20:5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关于开展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09-11-24 17: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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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岗位

    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的空缺岗位进行。教师各级岗位,原则上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二、聘任条件

    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2008年教师各级职务聘任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次聘任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细则,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评聘组织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㈠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审实行学校、学部、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三级评审。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其工作程序按照《151amjs澳金沙门各级学术委员会关于教师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评审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1.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审定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2.学部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⑴审核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教授职务拟聘人选的资格;

    ⑵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副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

    3.各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⑴制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聘任的业务条件;

    ⑵审查各级教师职务的资格;

    ⑶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校和中层单位两级聘任。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其工作程序按照《151amjs澳金沙门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聘任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职责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责是:

    ⑴确定各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

    ⑵对于出现严重争议的中层单位,决定是否收回该单位的聘任权限;

    ⑶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事项。

    2.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其职责是:

    ⑴制定本单位聘任细则;

    ⑵推荐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

    ⑶审定讲师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

    ⑷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㈢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四、聘任程序

    ㈠公布岗位。各单位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限额公布岗位。

    ㈡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㈢资格审查。

    1.基本资格审查。各中层单位对应聘人员的现任职务、任职时间、外语考试成绩及所提供的成果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业务资格审查。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业务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

    3.成果公示。对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的成果材料在中层单位内部公开展示,其申报表(电子版)由中层单位统一在校园网上公示。

    4.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㈣中层单位评审并推荐拟聘人选。

    1.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向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述职;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对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人员进行考核评审。对于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可按照学校下达限额的1.5倍提出推荐人员名单。

    2.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拟聘人选。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各级职务教师提出聘任意见,确定讲师职务聘任人选,并推荐高级职务拟聘人选。其中,副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教授按核定岗位数额的1:1.2-1:1.5比例向学部推荐拟聘人选。

    ㈤材料外审。对于中层单位推荐的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学校组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㈥学部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部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下达给各中层单位的高级职务限额进行评审,提出高级职务聘任人选。对于各中层单位推荐的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应向学部学术委员会述职,学部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层单位推荐意见、外审意见和学校下达给各个学部的限额进行评审,提出聘任人选。

    ㈦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部提出的聘任教授职务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聘任意见。

    ㈧公示。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的聘任人选在网上公示并受理相关申述。

    ㈨学校聘任。聘任人选经公示期无问题的,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由校长聘任。

    五、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聘期至规定的退休时间。

    六、相关政策

    ㈠成果计算时间

    申报各类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㈡关于聘任讲师职务任职时间的要求

    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有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且攻读硕士学位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㈢引进人才岗位

    对由学校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特殊聘任教师职务的办法。特殊聘任为教授职务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特殊聘任为副教授职务的人员3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

    ㈣破格聘任

    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教师,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破格应聘教授职务。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聘任通过后,第一个聘期不占所在单位的岗位数额。

    破格应聘教授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教授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教授职务任职条件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应相应提高科研成果的要求。

    学校本次对副教授及以下职务不进行破格聘任。

    ㈤出国(境)人员聘任

    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可应聘教师各级职务。

    ㈥新来校人员聘任

    对新来校工作的教师,应参考其来校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成果,确定聘任相应教师职务。教授职务须经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副教授及以下职务须经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聘任副教授及以下职务者,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来校工作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㈦转系列人员聘任

    校内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应办理转编手续。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转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㈧博士后人员聘任

    经学校同意到外单位做在职博士后的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参加校内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博士后出站人员留校或来校工作,应聘教师高级职务时应重点考核其学术论文及科研工作情况。

    ㈨任职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的教师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视为破格聘任。

    ㈩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七、其他

    ㈠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中层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㈢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任职务。

    2.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职务,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⑴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聘任组织成员的;

    ⑸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评审、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3.评审、聘任组织成员借职务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评审、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㈣白求恩医学院所涵盖的各临床学院、口腔医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办公地点:行政楼820室

    联系电话:85167425

    联 系 人:杨民  李艳 周鑫

    Email:tso2@jlu.edu.cn

    

附件:1.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2.151amjs澳金沙门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3.151amjs澳金沙门各级学术委员会关于教师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议事规则

                                                    151amjs澳金沙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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